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7章52条,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
第四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至第七章
第三章主要列举了51种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
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
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资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