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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建材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填补我国立法空白
      记者从2月22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建材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省建设厅副厅长杜庆雨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导性。它将散见于多部法规性文件中的条款进行了归纳综合,系统规定了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管理程序。特别是适应节能减排的要求,将淘汰落后和劣质建材、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纳入了重要管理内容。《规定》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建材设备行业的发展。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规定》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这些建筑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规定》要求,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并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按其配套应用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负责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情况。
不明示空气质量最高罚3万
   《规定》要求,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违反此条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曹娟  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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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出台背景
    建筑建材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做好建材设备管理,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速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对建材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大。据统计,十六大以来的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镇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460亿元,竣工住宅面积1.2亿平方米,实现建筑业增加值2860亿元,并以每年10%左右的幅度增长,直接带动了建材设备业的发展。同时,建材设备在使用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生产和经销不合格产品,建设和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伪劣产品,给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不合格,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筑设备质量问题或者安装不规范,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群众对建材设备使用的投诉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促进建材设备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此前,国家和我省在这方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性文件,不能适应建材设备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建设厅从2002年就开始着手起草建材设备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调研等基础工作。省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省法制办2005和2006连续2年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07年列入立法计划。省法制办在立法过程中,深入各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保障了立法的质量,经省政府常务会一次性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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